医保政策
特种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1、参保人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和肾透析》等特种病需要门诊治疗,经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出诊断证明书,到医保办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打印两份“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参保人员核实信息无误后签字,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后,一份由本人留存,另一份连同“申报表”医保办备。
2、医保办负责特殊病种的审批,注销和变更。
3、在特种病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视同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结算周期为360天,所用药品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取药。
4、患特种病的参保人员在非指定的特殊病定点医院诊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5、在门诊进行特病治疗时,需先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由医保办经网络传输到市、区、县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需自费的部分现金交付。
6、肾透析患者首次透析后及每个月进行中途结算。
7、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前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和检查治疗单在门诊收费处直接结算。
8、特殊病种治疗结束时,主管医生应提前一天(死亡在当日)通知医保办和收费处,以便及时病历审核,确保三日内完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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