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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关于参保人员“实名制就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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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参保人员:

  依据京医保发〔2007〕55号《关于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京人社医发〔2011〕64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保人就医证件不全不能开药。为避免不良后果,请参保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1、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

  2、使用他人的“社保卡”就医者,按自费处理。

  3、您就医时必须给接诊医生出示“社保卡”和“病历手册”。

  4、根据京人社发〔2010〕5号《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并发生医疗费用的;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期限为三年。重点监督检查期间,改变结算方式,该参保人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经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年一次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

  5、参保人员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来院就医,由家属代为开药的,必须出示患者的《社保卡》、《身份证》和确诊医院的《病历手册》或其他诊断证明,方能开出药来。证件不全医生不能开药,请谅解。

  6、请您不要点名开药;不要加大剂量多开药,以免给您和医生造成麻烦。

  7、医保政策规定,急性病开药≤3天量;慢性病开药≤7天量;行动不便2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慢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可开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允许提前5日开药。

  8、同一天不能到两个科室开相同的药。

  感谢各位参保人员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