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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医保政策

2012年医疗保险人员住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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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社保卡〕,并交医保办留存;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二、转院病人上家医院住院未结算的,结算后必须及时将〔社保卡〕交到我院医保办。

三、住院病人不允许使用〔社保卡〕发生门诊费用(包括挂号),否则,导致住院费用不能正常结算,只能做全额自费。

四、“特殊病”审批手续,必须在参保人出院后办理。

五、医保人员住院须交纳预交金5000元(含起付线、个人负担的费用,出院结算多退少补)。

六、异地病人在北京选三家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回原省、市医保中心报销,就诊医院执行北京医保政策。

七、非定点医院来就诊,需持有其他定点医院的转诊单。急诊除外。

八、基本医疗保险病人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上限是10万元,大额费用最高支付额20万元。一个年度内,除去个人负担部分,医保中心最高支付30万元。

九、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期间,使用自费药品(含部分自费)及检查、治疗费超过200元以上的,须签自费协议书。

十、住院期间,医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医保规定及我院的规章制度。住院期间不得请假外出(包括节假日)。

十一、配合医生执行医嘱。住院期间使用一次性贵重材料或人工器官,需要交足押金。病情好转,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十二、住院时间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90天自动进入下一个结算周期,视为第二次住院,需交起付线的费用。

十三、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一周量,行动不便者可开两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