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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保卡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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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职工:

  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及《关于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方便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就医,简化结算流程,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持社保卡结算。现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门(急)诊就医及结算

  1、工伤职工应持社保卡及《工伤证》挂号。工伤医疗机构凭社保卡及《工伤证》查询工伤职工是否享受待遇。

  2、工伤职工就医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工伤证》及《病历手册》。工伤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必须查验社保卡及《工伤证》,核对人员身份。

  3、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的费用,并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

  (二)住院就医及结算

  1、工伤职工应持社保卡及《工伤证》住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行政部门确认的《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以下简称《康复申请表》)。工伤医疗机构凭社保卡、《工伤证》以及《康复申请表》实时查询工伤职工享受待遇,并使用社保卡在入院当日完成入院登记。因故需要撤销入院登记的,必须及时使用社保卡办理。

  2、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的费用,并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

  (三)退费

  工伤职工需要办理门(急)诊退费的,须持社保卡和结算单据到发生费用的工伤医疗机构办理。

  二、工伤职工未发社保卡或已发社保卡丢失(损坏)后,申请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门(急)诊就医及结算

  1、工伤职工应主动出示《工伤证》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以下简称《领卡证明》),以明确身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与工伤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工伤医疗机构应根据《领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并在符合工伤保险报销政策的处方上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2、工伤职工应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交到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二)住院就医及结算

  1、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证》及《领卡证明》住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康复申请表》。工伤医疗机构凭《工伤证》、《领卡证明》及《康复申请表》实时查询工伤职工享受待遇,并使用《领卡证明》在入院当日完成入院登记。

  2、工伤职工持《领卡证明》结算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的费用,并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

  (三)退费

  工伤职工需要办理住院退费的,须持社保卡或《领卡证明》和结算单据到发生费用的工伤医疗机构办理。

  三、工伤职工急诊未持社保卡、《工伤证》下发前或丢失申请补领期间就医以及异地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1、工伤职工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工伤职工应保存好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

  2、工伤职工应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交到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